3月28日,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具体案例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其中,一条案例显示,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
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另外一条案例显示,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
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显示,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显示,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显示,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